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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511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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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寓管理費繳納義務的繼受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規約向乙催繳甲所欠的管理費,有無理由的關鍵,在於此一規約可否拘束繼受人?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二四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的繼受人應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的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則當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管理費,而規約也規定由繼受人繼受,繼受人是否受此規約拘束,而應繼受前手繳納欠繳管理費的義務?此即為本案例的爭點所在,解答此一爭點即解答此案例。
起訖頁
12-13
關鍵詞
繼受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511 (3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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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髮不留頭?—中學髮禁的憲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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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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