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首先,由於髮式管理直接限制了學生頭髮長度與式樣,而頭髮是身體的一部分,所以這樣的管理措施限制了個人專屬的身體自主權,涉及了憲法第八條保障的身體自由以及憲法第二二條默示保障的人格權。要求學生「剪短頭髮」其實相當於一種「強迫整容」。如果強迫「隆乳」與「割雙眼皮」是公認的干涉身體自由,同屬身體一部分的頭髮被迫剪掉,在憲法上的評價是相同的。此外,髮式管理也限制了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的言論自由。頭髮式樣往往涉及個人的自我表現;而學校要求學生特定的頭髮樣式,其目的與效果乃在控制學生的自我表達方式,同時具有「壓制愛美心態」的保守價值傾向。性質上屬於一種「針對言論內容所為的管制」,應受憲法較嚴格的嚴格審查。準此,校方的髮式管理措施,必須受憲法第二三條「法律保留」與「目的正當性」與「手段必要性」的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