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民眾消費習慣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財政部因應時勢所需,於109年1月31日發布新解釋函令(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核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申請稅籍登記之認定標準,並同步廢止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7950號函。目前實務上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中的營業人,必須以「經常性或持續性」為前提。所以如果只是一次性的銷售(例如把家裡的二手書拿去網拍一次賣掉),應當不構成營業人的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