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下稱「建商」)所經營之業務係房屋之建築,倘採購地自建模式投入不動產之生產及銷售,則所需之資金甚為龐大,況都市土地亦甚難求,建商於此不利之外在情況下為推展其業務,不得不另謀他途,職此,「合建分屋」之營運型態乃應運而生。所謂合建分屋,即一方(建商)提供資金,他方(地主)提供土地,雙方合作建屋,於房屋興建完成後,再由雙方按合建契約約定之比例互為交換土地及房屋,建商換出部分房屋用以換入其所保留房屋之土地持分。此種合作方式,一方面可解決建商資金不足及土地取得困難等問題,另一方面,地主亦因有效利用其土地而取得新建房屋以供其運用,合建雙方互蒙其利。至有關合建分屋房地互易時之稅法規定則簡述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