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以往的事實發現理論將裁判事實看成是單方反映和發現的結果,追求訴訟認識與客觀實在的符合,是一種結果性事實觀的體現。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認識活動不能被簡單地化約為主客體間的關係,法律事實是在訴訟活動主體間的行為和交互作用中生成的,是各訴訟認識主體共同建構的產物,建構性詮釋了法律事實的形成機理。通過開放的程序建構出來的法律事實是一種程序性共識,以其作為裁判的基礎,能夠重建司法裁判的正當性。未來,我國刑事司法應打破結果性事實觀的束縛,以理性、開放的程序性事實觀為指引,進一步區分對抗式司法模式下的博弈性事實與合作式司法模式下的合意性事實在形成機理上的差異性,最終實現事實理論對刑事程序改革實踐的引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