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階理論提供了判斷法律形式之間位階關係的兩大標準,即條件關係和廢止關係。其中,條件關係是積極標準,廢止關係是消極標準,一個法律形式只有在授權另一個法律形式產生的基礎上並能夠單向否定被授權產生的法律形式的效力時,兩者之間才能形成上下位階關係。如果缺乏條件關係或者構成雙向廢止關係,則為相同位階關係。我國傳統的法律位階的判斷標準,無論是制定機關的地位高低還是立法生效範圍的大小,都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有必要反思。同時,我國某些立法之間的位階關係還不明確,也需要運用法律位階理論提供的判斷標準予以厘清。法律位階對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開展立法審查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