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7年 指導教授:王兆鵬 刑事審判中所須之證據,有時可能涉及政府機關之「秘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規定:非經該管政府機關之允許,法院不得搜索扣押涉及秘密之物證、亦不得強迫公務員證人對秘密事項作證。此種「政府秘匿特權」之規範,其立法目的雖在於維護國家整體的利益,但由於對法院調查證據程序造成重大限制,可能因此損傷刑事審判本身欲維護的社會價值,如發現真實、保障被告權利、實現個案正義等。刑事審判中若涉及政府秘密時,法院應如何處理,我國法之規定簡陋,實務見解與學者研究亦稀少,以致於民國九十五年「國務機要費案」爆發,任職總統府之公務員證人拒絕法院調查、法院因而對證人處以罰鍰時,不僅證人不服而抗告,也引發社會輿論批評,後來更導致總統聲請大法官解釋其拒絕證言權之範圍及行使方式。本文認為,即使在大法官做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後,亦尚未完全解決刑事審判與政府秘匿特權的衝突問題。如證據為非公務員身分者所持有時,政府能否主張秘匿特權?現行法以「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與「妨害國家利益」作為證人得拒證之要件,此二要件應如何解釋?法院應以何種程序審查?審查標準如何?政府保密的利益與其他社會價值衝突時,應如何衡平保護各種利益?理論基礎何在?上述問題均有待進一步澄清。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將我國政府秘匿特權之體制重新檢討,並針對權利衝突部分的基礎原理詳加分析。本文第二章即從刑事訴訟法對於公務員拒絕證言權之規定談起,並討論目前我國法制的缺漏之處;第三章參考比較在政府秘匿特權議題上有逾兩百年發展經驗的美國法制,詳細探索其可供我國借鏡之實務見解與法律規範;第四章則嘗試建立符合我國法律體系的政府秘匿特權制度,對法院審查政府特權主張的程序、判斷標準、判斷事項詳加闡述,並對於可能與政府秘匿特權發生衝突的其他權利,如被告之對質詰問權、聲請調查證據權、檢察官之取證權等,分別依據其權利之性質及重要性,提出妥適衡平的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