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7年 指導教授:陳忠五 侵害身分法益之民事賠償責任在我國法上缺乏全面性的深入研究,在民法債編增訂第195條第3項前,實務上對於身分法益受侵害之處理礙於法無明文,只有藉遁至其他方法解決其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甚或直接否定其請求。民法第195條第3項增訂後,正式奠定身分法益的法律上地位,然其實質內容為何、主體及客體範圍多廣、實質判斷標準為何,除了立法理由列舉出之例子外,是否仍有其他本質上屬於身分法益受侵害之可能態樣、於身分法益中是否復區分權利與利益而異其歸責原則、身分法益是否準用契約責任、如何一方面擴大發揮身分法益之功能,一方面運用情節重大性標準適當控制其賠償範圍以避免氾濫等,皆屬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的重要課題。本文第二章將身分法益內容以典型與非典型做區分,分析現行實務廣泛承認的干擾婚姻關係及侵害父母監督權問題,整理歸納我國法上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及該法益的實質內容,並摒除所謂直接與間接被害人概念,將本質上屬於身分法益內涵,即生命、身體健康受侵害時,其近親屬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等利益得請求之慰撫金,及第三人精神上損害賠償問題,納入身分法益的實質內容,以一般侵權行為理論規範;對於實務上發生之非典型案例,如與有配偶者為婚姻外生育、不實婚姻登記等干擾婚姻幸福圓滿行為,侵害遺體、死後名譽等侵害遺族情感案例,亦納入身分法益體系檢視。本文第三章整理分析日本法對身分法益問題的處理做為我國法研究的借鏡,並於第四章嘗試建立起一套身分法益損害賠償責任體系。在責任成立方面,身分法益之主體範圍以損害之實質性與正當性做為判別標準,以事實上之監督照護與扶持關係做為個案判斷的依歸;客體範圍原則上採開放性概念,但仍受主體親疏遠近及直接受侵害法益種類、侵害情況影響。本文並認為於身分法益底下,無須再區別權利與利益而異其歸責原則,且亦準用民法第227條之1,得以契約債務不履行為其請求權基礎。在責任範圍方面,身分法益除得行使排除侵害及預防侵害請求權外,賠償方法亦不因有民法第192至195的特別規定而排除回復原狀請求之適用。於財產上損害著重法律的實質正義,所失利益以利益的正當性為準,法定扶養義務之損害以事實上扶養關係為準;於非財產上損害則將向來以間接被害人概念特別處理之近親屬慰撫金問題,納入身分法益體系做相容性解釋,並一方面擴大發揮身分法益的功能、一方面以情節重大性做為預防慰撫金漫無限制的控制要件,期待本論文發揮承先啟後效果,引起我國法對身分法益受侵害問題的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