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學系碩士班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0年
指導教授:林益山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屬人法之事項,原則上係以當事人之「國籍」為連接因素,即採「本國法主義」為主之立法。惟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民國四十二年制定實施迄今、將近五十年未作修正,其間國際客觀環境多有變更,且許多新觀念如「兩性平等」與「子女利益」亦逐漸受到重視,故對於屬人法之觀念與五十年前不盡相同,尤其近年來各國法制對舊有連繫因素多所反省,甚至部份國家與國際公約亦相繼採用如「慣常居所地」及「最重要牽連關係」等新興連繫因素,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與能力及身分有關之法律關係而應適用屬人法者幾佔四分之三條文,足見屬人法在我國國際私法上之重要,對此等問題,自應予注意。本論文擬藉由屬人法連繫因素之相關理論與發展,以及晚近各國新立法與學說之介紹,以比較研究之方法,針對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相關規定作一評析。最後並試圖依據各國國際私法及國際公約之趨勢擬定相關條文,冀有助於我國未來修法之工作。此外,因礙於語言能力之限,本論文除本國文獻外,僅以英、美及日文文獻為參考資料,其餘如,德、法、奧等國之學說及立法例,則係依英、美、日及國內文獻轉載。本論文之內容,除第一章緒論外,包括:第二章屬人法之意義、沿革與適用。本章首先就屬人法之意義加以說明,並簡介其發展過程,最後針對其適用範圍、對象及我國現行法之規定作一說明。第三章屬人法之傳統連繫因素。此部份係在探討屬人法傳統上之兩大原則-國籍與住所。首先,分別介紹國籍與住所之意義、性質與重要性;其次,說明本國法主義與住所地法主義;最後並對此二主義之優缺點加以檢討。第四章屬人法之新興連繫因素。乃就最近海牙會議屢次採用之新興連繫因素-慣常居所地,以及美國國際私法新理論-最重要牽連關係原則之意義、發展及其適用,作一討論。第五章條文修正之必要與建議。有鑑於近年來兩性平等與著重子女利益之觀念興起,本章特針對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違此二觀念之條文作一檢討與分析。此外,為符合國際潮流,以及修正本國法主義之缺點,並試著於本國法主義下,部份地採用新興連繫因素-慣常居所地與最重要牽連關係原則。進而,試擬修正條文。第六章結論。總結前述各章有關屬人法之理論見解以及各國立法例,並提出個人對於屬人法之發展及調和之見解。最後,就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來修法之方向提出建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