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學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90年
指導教授:江朝國
保險法中規範保險人代位權之意旨,其主要目的係為了防止被保險人藉由保險之制度獲得不當得利。然而,被保險人藉由保險制度獲得不當得利之前提,應係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可同時受領來自保險人與第三人之補償。惟,在人身保險中卻需禁止保險人行使代位權,蓋保險契約上受領保險金之人如同時兼為民法上之受害人,則因保險事故之發生,其即得同時受領保險金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本應有保險人代位權之適用。但是,因為二者之給付目的不同,而且,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之法益亦無法以客觀金錢衡量,是故,縱然雙重受領賠償亦無不當得利之情形,也因此保險人當然無代位權可言,而此亦正是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之立法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