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政治法律學系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100年
指導教授:陳正根
為避免時間之因素降低或減損本案判決之最大滿足度,行政訴訟法設有暫時權利保護之制度。迄今為止,該議題之討論多集中比較法之範疇,且以停止執行或假處分之實體審查標準為眾。本文之做成,在於透過演繹法之方式,以憲法之角度作為切入點,對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做一個完整且有系統之討論。概括而言,本文討論之內容可分為三大部分:一、有效權利保護作為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二、有效權利保護觀點下,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應如何形成與運作。三、我國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形成與運作之檢視。第一部份,本文將先對於有效權利保護概念於德國法上之發展、討論及爭議為簡要說明,作為往後討論之基礎。其次,對於我國學說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加以觀察及分析,用以釐清我國係如何繼受有效權利保護之概念,並與德國法上之發展對照,進而反映出繼受過程中所產生之問題。接著,以憲法對於基本權之保障為基礎,論述其作為有效權利保護之概念於我國繼受之理論基礎,並進而指出權利保護「有效性」之內涵。第二部分,本文則以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概念之說明作為開端,並進一步討論目前學說與實務,對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憲法基礎之看法。最後,以有效權利保護之對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要求為立足點,分別就立法者對於制度應如何形成,及行政法院應如何行使制度,做一完整之說明。第三部分,本文將以前開之討論為基礎,對於行政訴訟法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內涵加以檢視。包含我國現行暫時權利保護所應具有之人的要素、程序標的、暫時權利保護程序與本案程序之關聯、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方式、時點、決定、效力及貫徹,及行政法院又如何運作該些規範。最後,提出本文之結論,包含:一、有效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二、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之憲法基礎。三、由有效權利保護對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觀察,所得出現行制度之形成與運作所不足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