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109年 指導教授:陳惠馨 本論文主要探討法院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實務運作情形。先就夫妻財產制規定在歷史上的發展、修法歷程、法律規範及大理院解釋例及判例加以描繪分析;再針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免除或調整剩餘財產分配額之理由及調整方式加以整理,並進行整體法院判決之歸納分析。研究發現最高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是否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有無免除或調整分配額之必要及調整比例之判斷標準並不一致。有多筆判決認為分居影響剩餘財產分配,但對於分居如何影響分配額及調整分配額之方式及比例,未見進一步說明。臺灣高等法院則調整分配額之件數比例較地方法院增加,且較地方法院調整分配額幅度高,甚至有多件為免除請求人之分配額之情形,而有判決認為剩餘財產分配非僅考量婚齡或分居期間,尚考慮配偶間情感相互支持及對待子女之方式。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則各自呈現不同調整分配額之理由及調整方式。另從社會文化之觀點,比較不同時期各個法院的案件量變化,並進行性別比例分析。顯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量快速成長,且請求人之性別比例並無明顯差異。佐以比較法之觀點,透過分析德國、瑞士、英國、美國相關立法例,提供我國運用民法第1030之1條第2項法院調整剩餘財產分配額之參考。建議得增訂當事人可約定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種類及比例等事項,若為求慎重,可明定應以書面公證為之。亦可參酌外國立法例分配夫妻財產應審酌之因素,考量未來個人的經濟狀況及需要及子女之利益,在目前我國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過於嚴苛之情形下,透過法院調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加以衡平;亦可考慮如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酌定子女親權之審酌判斷因素及注意事項之規定,而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明列法院於審酌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應注意事項,包括雙方有無分居、未來有無特殊需要,對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護及對婚姻過失是否已予賠償等因素,讓當事人得以預測及作為法院審判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