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109年
指導教授:王思原
本文研究音樂著作權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音樂著作又包含錄音著作和視聽著作,損害賠償金額的判定分為「法院酌定賠償額說」、「不當得利」、「銷售總價額法」、「銷售總利益說」與「差額說」,首先,法官在裁量時,會考慮是否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而我國賠償金額較低,無法滿足許多著作權人的期望,本文建議,判決時可依情節重大與否,來評估是否加重賠償,或以歌曲知名度來評估賠償金額。若單以授權費用參照計算,恐有失公平性,每首歌曲或著作,應依個案評估。此外,法官會以侵權人獲利和不當得利的角度為首要考量,並依「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做賠償基準,即使原告請求基礎很高,實務上法官也會依侵權人實際獲利,或被侵權人所失利益來做考量,因此,賠償金額通常與原告所提出的請求賠償金額難相符。我國音樂著作權違反「重製權」居多,大多是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未取得著作人授權而違反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