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少年保護事件應否有通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無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805號解釋明白肯認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地位與權利,認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有到庭並陳述意見的機會,使被害人得於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中表達自己的感受。然有別於刑事程序在於認定犯罪行為、課予適當的刑事裁罰,少年事件-尤其是少年保護事件,則著重保護與矯治非行少年的特殊需求。本文首先針對釋字第805號解釋所持理由進行解析,並從少年保護事件之實務運作原則,以及釋字第805號解釋對於少年保護事件實務運作可能造成的影響,以一位少年事件實務工作者角度提出一些觀察,希冀透過實務操作的細節,同時兼顧健全非行少年自我成長的保護及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