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西方個別國家頻繁利用其刑法追訴外國公民或實體,使刑法的域外適用和效力問題成為焦點,也凸顯出我國刑法域外效力規則不足、管轄範圍過窄、責任模糊等問題。同時,我國已締結或加入的國際條約之域外效力條款在本土刑法中轉化滯後,遠未滿足國內日益增長的依託刑法調整對外關係之需,還導致刑法效力範圍拓展受阻或域外執行缺位、錯位等後果。對此,我國亟需立足國情“對症下藥”,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的刑法域外適用規則,在聯合國檔框架下,基於國際法規則,適度擴張刑法的域外效力範圍,以利於依法懲治域外侵犯我國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之犯罪,切實履行我國承諾的國際條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