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克服現行法的不足、體現環境法典的新特點,環境法典基本原則條款應當發展和完善環境法基本原則體系。首先應當篩選《環境保護法》第5條確立的基本原則,合理選擇環境保護原則,排除具體的法律原則。其次應當解釋現有基本原則的內涵並以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法典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在意義脈絡增補若干基本原則,構建完整的、融貫的基本原則體系。依據上述要求,環境法典基本原則條款應當排除綜合治理原則和損害擔責原則,增加環境利益公平分配原則、風險防範原則和環境責任者負擔原則,從而構建以可持續發展為內在意義脈絡,保護優先原則、風險防範原則、預防為主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環境利益公平分配原則和環境責任者負擔原則相互協作和制約的環境法典基本原則體系。在具體法律表達上,應當採用分別獨立規範的形式,通過完整條款對基本原則進行表達,以發揮基本原則條款輔助裁判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