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臺標誌著我國法典時代的到來,這為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新的價值尺規和歷史機遇。民法典蘊含的權利本位觀念、新設的公私法規範,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轉型要求。為了回應這一轉型要求,應當從觀念、規則和模式上把握民法典時代法治政府建設的轉型之道,實現新舊法治政府建設理論的跨越。具體而言,在觀念上,應當對消極有限政府有所揚棄,並明確積極有為政府的行動邊界,實現有限有為政府的雙重建構;在規則上,應當克服依行政法行政的局限,給予民法典以積極回應,將民法典規範納入至依法行政的法依據範疇內;在模式上,應當面向具體的行政任務,在非秩序行政領域賦予政府一定的公私法主體與行為模式的自主選擇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