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甲於申請保險契約復效時,保險人得否因其已患有B型肝炎之事實於效力恢復前調整契約內容,並縮減保險契約內保險金額之約定。其問題主要爭點乃根源於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與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六條第二項(下稱「示範條款」)兩者間規範之差異所形成之爭議。此項問題主要應先分就兩項爭點依序論述。首先為示範條款第六條第二項「……,經本公司同意……」所賦予保險人之同意權有無牴觸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三項「於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清償後,翌日上午零時,開始恢復其效力。」之規定而加重要保人於申請復效之限制。如認保險人同意權之約定仍為有效,則於要保人申請復效時應再論保險人得否以其患有B型肝炎為由,重新調整契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