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隱存保證背書者,係行為人不以轉讓票據權利之意思,簽名於票據背面,亦不於票據上記明保證字樣,而依背書方法,達成保證目的之背書,故與通常背書有別。支票不適用保證之規定,故僅能以背書之方式,達到保證之作用。此票據法學者稱之為「隱存保證背書」。蓋背書人因支票根本非其所有,故無轉讓支票權利可言。其背書支票之真正目的,乃在於保證。但支票係無因證券,不問簽名者在支票上簽名之真正原因為何,凡在票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五),俾保護交易安全。因此,非以轉讓支票之意思,簽名於支票背面,其背書仍然有效,應負支票背書人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