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於專櫃購買健步機,遇連續故障的情況,依《民法》出賣人擔保相關之法條,消費者可以依法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消費者齊先生於百貨公司週年慶期間至專櫃購買售價2萬4,000元健步機一臺,齊先生當下以百貨公司滿千送百之禮券折抵2,000元後,再以信用卡刷卡2萬2,000元支付貨款。未料,消費者於業者送貨到府後,使用不到1日機器即發生故障,無法使用。聯絡業者派員到府修繕,但因無法修復,維修人員將原機收回並提供另一臺新機供消費者使用。然而,新機同樣於剛使用便發生故障狀況,甚至有焦味。消費者再次聯絡業者,業者專櫃人員說明會再換一臺新機,但必須再等待約2個月後才能到貨。消費者無法接受,要求退貨退款。業者雖同意退貨,但卻只同意退還信用卡刷卡金,禮券金額部分則不予退還。消費者覺得不公,轉而向本會申訴並主張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