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為維護租稅公平,預防影響交易秩序之情事發生,善盡對營業人主動關懷之美意,針對營業人有特定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及第5-1條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待停止或管制之事由消滅後,再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原列管情形,查明原因後,解除管制。受停止或管制購買發票之營業人,若想要開立統一發票,則需要帶著上一期(上個月)的進、銷項憑證,到主管稽徵機關所在地,提供給管區人員核閱憑證與詢問後,再依情況核發統一發票管制通報單,方能再至指定地點購買統一發票,進行發票開立作業。主管稽徵機關希望藉核章之機會,導引營業人往正確稅務方向前進,與營業人做第一時間面談,由翻閱進、銷項憑證過程中,大概了解營業人之買賣交易狀況,一旦遇到高風險之營業人,除不給予管制通報單以預防影響交易秩序之情事發生外,亦會加強調查及輔導或做相對應之因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