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05年正式施行,常有民眾誤以為依新制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若無所得,即不須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