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學說上認為強制罪係一「開放構成要件」,縱使該當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也不會具有違法推定機能,必須從事本罪特有之違法性判斷。換言之,強制罪之違法性乃決定於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關係上,判斷其是否具備合理關聯性而定。本題中,甲為使乙讓位而採取倒車逼退之手段,與其優先停車之目的間,究竟是否具備合理之關聯性?本文認為,以汽車逼退行人之方法,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法律上應評價為可非難。蓋以汽車逼退人之方法,事實上對於行人就存在著相當大的危險性,且甲對於不讓位之行人,應可期待其採取下車說理等較溫和的方式為之,而非以汽車強行倒車逼退行人,如此冒著傷人可能的大動作,如果只是為了取得停車位,其手段與目的之間,應該已經不具備合理關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