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多則有關南海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的新聞報導,無論是公海或經濟海域上之航行自由,各國均無不卯足全力主張捍衛自身權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於第287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公約時,應聲明就公約解釋或適用所生之爭端,得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按照公約附件7組成的仲裁法庭,或附件8組成的特別仲裁法庭等四個法庭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法庭來處理此等爭端,並將此等聲明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國際法院與仲裁法庭均為公約通過生效前為各國所常選擇之爭端處理法院,但公約1982年開放簽署、1994年生效後,新成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下稱法庭)總部設於德國漢堡,也開始受理有關公約之適用與解釋所生爭端的相關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