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賭客的處罰,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以此對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可以知道,立法者對於賭博這件事,是採取禁止的態度,並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這個要件,作為刑罰與行政罰的分野。但隨著網路資訊技術的進步,賭博場所漸漸從實體走向虛擬、從真實的場所變成機櫃中的伺服器、從固定經營時間變成全年無休、從親自前往到使用電子設備連線,這些都完全改變了賭博的風貌。就網路賭博究竟該依照刑法,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罰,涉及到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所沒有想到的情形,如何認定網站賭博,到底算不算「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一個困擾司法實務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