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狀況下,發現真實都是一件困難的工作,而在犯罪與刑罰的領域中,發現真實更是一項幾乎不可能的任務。甚至就算真實真的存在且能夠適度地被描繪,同時我們有能力區辨真實和虛假之不同,刑事訴訟也可以說是最難用來發現真實的一種制度。導致上述現象的理由相當明顯:犯罪者和被害人通常不會對犯罪的發生感到光榮(即使有,他們也不太可能說實話),因此,事實的真相往往是不受歡迎的,從而,相關人有強烈的動機主動或被動地掩蓋事實真相。但相反的,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犯罪,特別是嚴重的犯罪,造成了社會不安,如果不加以解決,會有再度發生犯罪的威脅。因此,清楚得知誰犯罪、犯了甚麼罪以及為何犯罪,是藉由司法回復社會安定的基本前提。此外,真實的發現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刑罰是社會譴責的極致形式,因此,對正確的對象施以刑罰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