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與家庭生活存在一定的意義分野,家庭生活的親密性和倫理性決定了家庭法介入家庭關係存在一定的界限,法律應當為家庭的自我管理保留足夠的空間。基於家庭法和家庭生活的互動關係,家庭法對家庭關係的介入應當採用“目的性棄權模式”,使國家有針對性地對公民的家庭生活進行法律層面的干預。當家庭關係陷入危機甚至破裂,或者影響到第三人,或者違反保護家庭中弱勢群體等底線道德時,家庭生活的親密環境就讓位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界分的需求,家庭法方可有的放矢地介入。家庭法介入家庭關係的界限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具體制度提供了理論淵源,婚姻家庭編應當以之為指引,促進自身規範的解釋與適用,並在處理與其他各編關係時保持堅守與張力,以共同推動《民法典》為人民群眾提供堅實的權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