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雖然已經構建了完善的民事權益體系,並已在相關條款中就權益位階作出了規定,但並沒有全面確立清晰的權益位階。在普遍存在的權益衝突中,不同權益的價值分量並非等同,在這一背景下,建立妥善的權益位階理論,有助於防範化解衝突,有效貫徹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並輔助裁判者進行準確的利益衡量。通過對《民法典》民事權益體系的解釋,可以對民事權益的位階進行如下排序:物質性人格權、精神性人格權、身份權、人格利益、財產權利、財產利益。民事權益位階在司法適用中並不是機械地排序取捨,而應結合個案場景妥當地進行利益衡量。民事權益位階主要涉及高位階權益的優先保護、低位階權益的妥協容忍、民事責任的限制和排除、合同的解除以及對利益受損者的適當補償等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