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續審制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不開庭審理卻成為常態,並異化為以一審庭審筆錄為中心的合議庭書面間接審理。這不僅違反了直接主義、口頭主義,剝奪了當事人接受裁判的權利,而且導致二審糾錯和監督一審的機能喪失。因此,二審應貫徹開庭審理原則,僅限欠缺上訴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可不開庭。二審開庭是一審的繼續,仍然包括口頭辯論與法庭調查兩個部分。其中所獲得的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與一審構成一個整體並作為二審裁判的基礎。一審中形成的訴訟狀態和當事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在二審中繼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