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配置模式是政府架構的核心。根據''相對地位''的形式標準與''立法權限配置''的實質標準,可將不同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類型化為''分立制衡''''行政臣服于立法''''分工制衡''''議行合一''四種典型模式。按照上述類型化標準,我國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并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典型模式。基于責任政治的二元化,在對我國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定型化時,應綜合采納憲制和政制的雙重標準,將我國政府架構下的權力配置模式定型化為''統分結合''模式。該模式下,''黨的領導''規范為''分工協作''注入了新的內涵,即在黨的領導原則統攝下,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目標一致、使命共同、協調運作。該模式的定型化,應綜合考慮民主、責任和效能三個功能要素,并堅持以下完善路徑: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快建設責任政府;二是科學配置立法權限,尊重行政權的自主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