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獄以情是中國傳統司法中一個重要特色。其語義源頭為《左傳》所載魯莊公之言,實質源頭則為《周禮》中的“以情訊之”。察獄以情中的情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情指全部案件事實;狹義的情不包括證據,也不包括行為人的表情。察獄以情既有入罪功能,亦有出罪功能。入罪之情必須滿足發生在爭議事實之後與違反常理兩個條件。出罪之情則有通過判斷事實出罪與判斷證據出罪兩種表現。察情入罪與出罪在標準、對象、主體與結果四個方面都存在差異,這些差異導致察情更宜出罪,故而傳統社會的司法理論更重視察情的出罪功能。察獄以情與當代的經驗法則既有相同之處亦有區別。相同之處在於兩者都是以日常生活經驗作為判斷事實真偽的依據。不同之處有三,一是經驗法則只能判斷證據事實,不能判斷案件事實;而察獄以情兩者都可以判斷。二是依經驗法則判斷的事實為確定性事實,而察獄以情判斷的事實為可能性事實。三是依經驗法則傾向於對事實作出肯定性判斷,而察獄以情更傾向於對事實做出否定性判斷。當代司法借鑒察獄以情,應當做到慎用入罪之情,重視出罪之情,如此可有效避免冤獄形成並能為已形成的冤獄平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