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以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為理論前提,是保障公民自由權的重要手段。伴隨著國家從君主立憲到國民主權的轉變,法律保留理論發生了重大改變,在出發點上由保障人民的自由擴及對行政的民主性控制,在保留事項上由侵害性行政行為擴大至權力性行政、重要事項等,在內容上由僅僅關心將行政的何種行為許可權保留給法律延展至保留給什麼樣的法律。在這一變遷背後是立法──行政──人民三者關聯式結構的變化。中國自清末民初從日本引入法律保留理論之後,對實行法律保留具有一定共識,但在保留的法規範、保留範圍和強度上存在分歧。在當代中國,既要考慮上述三者之間的關聯式結構,也要考慮憲法的規定以及現階段的國家任務等因素,應當堅持侵害行政法律保留的立場,並適時擴充侵害的內涵,以貫徹法治國家保障公民自由權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