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可優化資源配置,更好發揮物之價值,法律對物之交易價值應予保護。房屋、機動車及其他財物受損均可能產生交易性貶值損失,但我國法律未規定明確的賠償規則,判例學說亦存在分歧。交易性貶值損失系交易價值之降低,屬直接損失、附隨經濟損失,符合可預見規則。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中,交易性貶值損失如滿足各自的構成要件即可賠償,不應增設額外的賠償條件。交易性貶值損失之計算,應在正確理解適用《民法典》第1184條及法發〔2009〕40號第10條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評估方法。計算時點應視受害人是否將受損財物轉賣及選擇的評估方法而定,不應局限於某一固定的計算時點。修理過程中的以新換舊導致受害人額外獲利可能引發損益相抵問題。損益相抵規則之適用,應肯認貶值損失與以新換舊之獲益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綜合考慮財物受損情況、受損部分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