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若公司未於前揭期間辦理補選,將產生何項法律效果?公司法未有明文。台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提供具體案例,可一窺司法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對此先後有不同見解,增加本問題研究之重要性。本文以案例研究法比較司法判決對此問題之不同見解,並以法釋義學及法律解釋方法,探討董事缺額未補選之法律效果。此外,更審判決引燃另一爭點,即董事長缺額未補選,可否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最高法院對此先後亦有不同見解,本文一併探討此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