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於1999年始予新設。此係為使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發生之小額給付請求事件,得依簡便、迅速、經濟之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升國民生活之品質,達成小額事件處理程序應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之需求。因此小額審判程序之要素、內容及聲明不服制度,即應與通常及簡易訴訟程序有所不同。本文探討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結構:為因應小額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其第二審訴訟結構究係採事後審或覆審制?既然現實上小額事件多由當事人本人進行,為何上訴時強制其提出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第二審禁止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如何確保小額事件紛爭解決之一次性?嚴格限制第二審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式,如何確保於第一審程序得以集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