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行公司法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設有召集程序、權限範圍、開會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行使及計算、決議瑕疵之救濟等相關規定。至於公司法雖分別就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重大事項,規定應經全體股東或一定比例股東之同意或決議(公司法十三I、二九I、四十、四七、五五、六七、七一、七二、七六、七九、九四、九八I、一六、一八I、一八Ⅲ、一一一、一一三、一一五、一一九、一二五、一二六),但並未設有股東會之相關規定,故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之內部機關,由股東集會以決議方式,決定公司意思之法定必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