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難以證明因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困擾智慧財產權法和相關學者的核心問題之一。對此的解決方法之一是法定賠償或預先規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最近簽訂的大型自由貿易協定《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已經著手解決著作權侵權和商標仿冒中的相關問題。正在談判中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進一步加強甚至異化著作權和商標侵權中的法定賠償制度。本文分析亞洲主要法域經驗及其潛在缺陷後,建議以日本制度為範本解釋和應用CPTPP這一新制度,RCEP放棄加強著作權和商標侵權法定賠償的嘗試,頂多參照CPTPP規定提供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