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的法律原則在全球化的發展下已有趨同的趨勢,但是其具體解釋適用,例如專利的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著作的原創性(originality)、商標的識別性(distinctiveness),並沒有舉世皆然的標準,也無絕對的對錯可言。法官該如何取捨呢?一是依據智慧財產權的一般理論(general theory)、貫通智慧財產權法整體(可相互啟發參照)、作屬於智慧財產權法的體系思維。其次,司法具體解釋適用智慧財產權法的實質、實體標準及其取捨之道,本文主張應該是端視各國所處發展階段的需要,而不是某個世界標準或絕對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