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於97年2月1日轉院至某醫院後,江醫師當日醫囑每8小時給予Transamin 1000mg,王醫師發覺不宜用於已罹患栓塞性疾病之病情,因此取消給予Transamin之錯誤醫囑,於同年2月2日上午11時34分醫囑停用,2位護理人員卻未正確執行取消Transamin之醫囑,分別於當日下午1時及晚間9時錯誤予病人施用Transamin,而有違反醫療常規及可歸責之情,然此違背醫囑之用藥,並無證據證明此與病人後來病情惡化及發生死亡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亦無從證明護理人員注意義務之違反與病人發生死亡之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詳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醫上字第29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