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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授權
201905 (20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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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之契約責任──評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作者
王富仙
中文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略以:手術位置在視神經附近及手術目的在排除視力障礙等情,則該手術自有可能導致失明之危險或併發症,此應為醫師所可預見。又病人既因視力下降問題就診,顯見其就診及接受手術之目的在恢復視力,而進行開顱手術既有可能產生「失明」之嚴重後果或併發症,則此「失明」之危險或併發症顯足以影響病人是否進行手術之決定,醫師自負有於施以開顱手術前,就病人手術可能產生之失明危險,對病人或其家屬明確告知及詳細說明,以供其等在充分資訊下,做出理性之決定。
起訖頁
1-17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905 (2019:5期)
該期刊-下一篇
兆豐案的省思──美國金融監理及裁罰的新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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