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6條將緩起訴、緩刑排除於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且在緩起訴處分部分,追溯適用於修法生效前尚未裁處之行為。此次修法將使受罰民眾,除接受緩起訴、緩刑所附負擔之處罰外,另再接受行政裁罰。兩者處罰之目的及性質均相同,均在令受罰民眾付出實際行為代價,同時寓有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本文之作,即在論證此次修法已經違反憲法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構成違憲,建議司法院大法官應儘速做成違憲解釋,或由立法者儘速立法自始廢止此次修法,避免違憲法律繼續侵害人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