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利用電話將賭博訊息從洛杉磯傳送到邁阿密和波士頓,違反聯邦法規。聯邦探員在上訴人使用的公用電話亭外安裝電子監聽和錄音設備,藉此監聽而取得上訴人的通話內容。聯邦檢方起訴上訴人犯下八項聯邦罪名。審判中,雖然上訴人表示反對,但是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仍將上訴人的系爭通話內容採納為證據。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上訴人犯下起訴的八項罪名。聯邦上訴法院維持聯邦地方法院的有罪判決。上訴人主張系爭通話內容之取得是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上訴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主張,理由是「聯邦探員並未實際侵入上訴人使用的公用電話亭空間」。本院核發移審令,以審酌本案所涉及的違憲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