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上訴人向聯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聯邦法院得超越形{^A67F^}郃謢荓捶s實質問題。在無律師協助下而遭判決有罪並入監服刑的上訴人,主張其對於律師協助辯護權一無所知,故在審判過程中沒有能力保護他的法律和憲法權利。上訴人強調,在被判決有罪後他無法聘請律師,他對於申請上訴或重新審理之程序和期限等事項皆是一無所知,他對於如何適當進行上訴不具備必要的技能或知識,基於這些原因,他無法透過上訴獲得救濟。如果上訴人的這些主張屬實,對於侵害上訴人憲法權利之情況將無法藉由法律程序提供救濟,除非法院核發人身保護令以保護上訴人的權利。法律未能對於此類剝奪影響生命和自由之權利的行為提供有效救濟之主張,可謂是符合該項前提。剝奪公民享有的唯一有效救濟,不僅是有違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同時也破壞了旨在特別防止不公不義之憲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