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3日的自由時報報導,橙果公司替喜餅公司設計的包裝圖案是抄襲他人著作,而抄襲者為橙果公司的設計師。2011年11月22日的自由時報報導,19日開幕的南投縣溫泉季活動其文宣的主要視覺設計遭指控抄襲2010年宜蘭縣舉辦的溫泉季所使用的文宣。近年關於設計業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漸漸增多,設計公司要如何在客戶服務與侵權風險降低之間取得平衡是不得不仔細思考的問題。本文想從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9號的內容,來討論設計服務契約中的侵害智慧財產權責任條款應如何制訂。在該案中,設計公司在與客戶的企業標誌設計服務契約中承諾所提供的商標設計不會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但是該商標卻被認為與其他商標近似,而導致客戶必須花錢更換所有的招牌。該設計公司最後被法院判賠客戶約三十萬元。本案還涉及民法承攬契約的問題,而類似設計服務合約基本上會被視為承攬契約,因為設計公司承諾為客戶完成品牌設計成果。因此,本文所思考的契約條款還考慮民法承攬契約規範的限制。本文認為設計公司主要的風險是對於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侵害責任。在侵害責任分擔的原則下,設計公司和客戶應該有各自的責任。在責任違反下,雙方各自負相當的責任,而非把所有責任完全讓設計公司承擔,此是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