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的特殊性在於它是一個在美國憲法中所提到的權利。 美國立憲者在建國之際即想到保護發明或創意是國家發展經濟的基礎。 此外,美國專利法第282條(即「35 U.S.C. § 282」)規定專利權是推定有效。 被控侵權者在法院內必須要提供清楚且肯定(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據來推翻專利權的有效性。 再者,「均等論」(即「Doctrine of Equivalents」)更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所創造的、超出專利法文義的法理以保護專利權。 在保護專利權的思維下,本文將討論的「請求項區隔原則」也是法院所發展的、解釋請求項的方法以讓專利權保持其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