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直接金融盛行導致銀行經營風險提高,企業財務風險透過銀行貸款管道造成銀行風險的增加,另外,銀行本身業務多元化,也介入直接金融的風險 。事實上大多數的存款人,並沒有足夠的資料或能力判斷金融機構的風險,或是需要花費極高的成本才能獲得這些資料;因此,判斷金融機構之風險並非易事 。且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後,外國金融業將因而擴大介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收支內金融帳進一步開放,國外資金進出我國更形自由,我國金融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規範將因此擴張,匯率、股價和利率的波動頻率及幅度也將加大,隨著金融市場的波動,銀行經營風險也跟著上升 。另一方面,外國的大型金融機構,挾其龐大的資金及豐富的經驗,對我國的金融業者,必定造成相當的衝擊;欲與外國金融機構抗衡,我國金融機構的結構須有一番的調整,為此,金融業者及政府當局莫不竭盡心思投入研擬新的金融政策以資因應,立法院終於在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使金融機構未來得在控股公司之型態下,全面跨業經營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票券等事業,朝向組織大型化的方向發展。惟有鑑於美國一九二九年經濟大恐慌(Great Depression)的經驗,金融業兼營的慘痛教訓仍歷歷在目,惟有建立完善的金融防火牆,始可避免相同的弊端再度發生。故本文以金融防火牆為研究課題,介紹金融機構經營風險之種類及監控,並闡述金融防火牆之概念及法理基礎,最後簡述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對於金融防火牆之具體規範作為總結,期能對金融防火牆此一課題有更深層的認識,有助於防範金融弊案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