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進程,金融控股公司法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公布,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以整合過去零散的金融體系,使其朝向金融集團化發展。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以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益。前項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同時為強化金融業者自律精神,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該自律規範應由各相關同業公會共同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