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時,對於違憲的解釋附加遵行期限,已成為臺灣違憲審查實踐上的重要特色之一。這種相當特殊的司法實踐經驗,可從臺灣的歷史發展與轉型脈絡中獲得解釋。大法官剛開始採用定期失效時,是為了改善司法解釋的執行赤字,而在後來的發展中,定期失效則成為謹慎的大法官在宣告法規違憲時的緩衝機制。隨著政治部門接受且遵守期限的鼓勵,大法官更持續以期限作為緩衝機制。這樣的分析固然言之成理,但終究是從外部的觀點,亦即將大法官視為政治部門的一環,從大法官與其他政治部門間的動態來分析使用期限的意義。然而,光從外部觀點解釋,並無法幫助我們了解2008年到2012年間大法官更為頻繁使用附期限違憲解釋的原因。上述問題的解答,必須從97憲改後大法官內部組成的複雜度提高的內{^B37F^}惘V來探尋。從內部觀點而言,2008年到2012年12月的現象顯示了期限制度不僅可作為法院與其他政治部門互動的籌碼,更是解決個別法官間歧異的協調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