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方法院每年處理千餘件分割共有物爭議,但地方法院究竟採用何種分割方式,及其選擇是否產生流弊,尚乏系統性研究。2009年民法第824條修正,一方面給予法院更多分割共有物之彈性,一方面又要求原物分割優先。此番修法是否影響地方法院對共有物分割方式之選擇,亦待探討。本文採用法學實證研究方法,隨機抽樣四分之一2008年至2010年間全國各地方法院之分割共有物判決,發現:原告勝訴頻率遠高於被告;原物分割與變價分割僅各佔兩成五、兩成左右,法院實際運用之分割方式遠比法條所呈現者多樣;建築物通常以變價分割;修法降低變價分割之使用頻率,略為增加「混合型」分割方式之使用頻率,但未影響原告勝訴之頻率;法院於新法通過後、正式實施前,就已經受到新法影響而改變其選擇之分割方式;法院雖傾向採用變價分割以避免產生面積狹小之碎地,但仍偶爾產生碎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