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民眾不知道法院對重複發生之事況如何適用一個確立原則時,不僅民眾無法理解其憲法權利保護範圍,警方也不知道其執法權限範圍。雖然Chimel v. California案所創設之「合法逮捕之附帶搜索」的限制原則,其無令狀搜索範圍只限於被逮捕者身體和其鄰近控制區域,但是對於搜索範圍有無及於被逮捕者所乘坐車輛之內部區域與乘客座位區域之爭議問題,諸多法院對於「被逮捕者鄰近控制之區域」的定義並不切實可行。本院解讀這些案件,認為放置在乘客座位區域之狹小空間的物件,通常是「被逮捕者可以取得武器或相關證據的接觸區域」。為了建立適用於此類案件所需之可行規則,本院解讀Chimel v. California案關於搜索的限制範圍,本院據此得出結論,認為當警方合法羈押逮捕車輛的乘客時,警方得附帶搜索該車輛之內部區域與乘客座位區域。 |